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的通知
《服务标准》共分九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服务标准》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明确了《服务标准》依据的有关规范性引用文件;第三部分解释了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术语和定义;第四部分明确了平台服务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第五部分明确了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专家抽取服务、交易过程保障、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和移交等内容和流程,以及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第六部分明确了基本要求、场所设置、标识标志、监控系统、人员要求等内容;第七部分明确了电子交易系统、场所信息化的建设要求,主要规范信息化建设等相关标准;第八部分明确了信息和网络安全、场所安全方面的要求;第九部分明确了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完善服务监督形式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与要求、服务内容及流程要求、场所设施及人员要求、信息化建设要求、安全要求、服务质量与监督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国家对不同类别公共资源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93.1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22081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信息安全控制实践指南
GB/T 20269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GB/T 20270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
GB/T 20271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1061 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
GB/T 21064 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0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2.0)》(发改办法规〔2018〕1156号)
《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
《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落实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发改〔2019〕141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共资源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3.2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3.3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服务、交易服务的机构。
3.4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是指联通北京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和其他相关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
3.5 北京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北京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3.6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系统)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4. 基本原则与要求
4.1 基本原则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建立健全电子交易系统,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积极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支撑。其建设和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4.1.1 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规定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保证各类交易行为动态留痕、可追溯,不断提高业务办理、交易信息、交易过程公开透明度。
4.1.2 服务高效,利企便民。精简办事材料,完善办事指南信息,优化办理流程,依法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4.1.3 创新机制,强化监督。构建并完善咨询投诉、服务评价机制,持续优化业务办理、交易服务流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4.2 基本要求
4.2.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
4.2.2 具备必要的、功能齐备的场所和设施,以及满足交易需要的电子交易系统。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采取“互联网+”方式,共享交易信息、信用信息等资源,保障平台数据安全。
4.2.3 建立健全平台运行服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构建高质量、高效率、高品质服务保障体系。
4.2.4 在电子服务系统和交易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监督渠道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2.5 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并实施突发性情况的应对措施。
4.2.6 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推送交易信息等。
4.2.7 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5. 服务内容及流程要求
5.1 业务咨询
5.1.1 咨询服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咨询、电话咨询和现场咨询。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咨询服务制度。
5.1.2 工作人员应当遵循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工作人员应向交易相关主体提供以下咨询服务:
1)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2)介绍交易业务流程、办事指南、注意事项等;
3)指引相关主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事项办理流程;
4)其他咨询事项等。
5.1.3.不属于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答复或解决的问题,应解释清楚,并予引导。
5.2 项目登记
5.2.1 纳入平台交易项目的登记方式包括网上登记、现场登记,鼓励实行网上登记方式。
5.2.2 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登记服务业务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行政监督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提示,对确需调整、补充材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一次性告知需调整、补充的材料。
5.2.3 相关文件资料齐备后,工作人员应根据交易项目的内容、规模及其交易方式,对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申请的场所、时间等予以确认,及时办结项目登记,并告知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5.2.4 应为纳入平台交易项目明确具体的服务责任人。
5.2.5 如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提出需求,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可为其提供交易文件标准化模板,但不得对交易文件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5.3 场地安排
5.3.1 应当根据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的申请,及时确定符合交易项目需求的交易场地和评标评审场地。场地确定后确需变更的,应及时提供变更服务,并调整相应工作安排。
5.3.2 应当做好交易过程中的场地各项准备工作,场地及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6部分的要求,以满足交易项目需求。
5.4 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
5.4.1 公开方式
应当在项目登记完成后,按照交易项目的交易方式或者交易阶段,根据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的需求,协助其在法定媒介发布交易公告和公示信息。
5.4.2 协助处理异议或者投诉
在法定时限内,遇有对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形式、内容、期限等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应按规定及时向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并协助做好有关核查及处理工作。
5.5 交易过程保障
5.5.1 在交易实施前,应按照交易项目的特点、流程,做好场所、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的准备工作。同时,宜采用短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做好交易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
5.5.2 交易实施过程中,应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启用相关设施、场所,提供必要的技术和其它相关服务,并协助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维持交易秩序,确保交易活动按照既定的交易流程顺利完成。
5.5.3 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抽取,或按照规定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5.5.4 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有序引导经身份识别后的评标评审专家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并将其随身携带的通讯及其它相关电子设备妥善保存在规定地点。
5.5.5 交易实施过程中,遇有异议或者投诉的,应按规定及时向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并依法协助做好有关核查及处理工作。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交易的,应提示并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按5.4.1的规定进行公告,并采取短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主体。
5.5.6 应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如遇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等情况,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的,应当按规定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其代理机构暂停交易,如具备条件,可以协助做好交易资料暂存工作。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5.5.7 在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应见证交易过程,对交易活动现场、评标评审情况等进行录音录像,做好系统记录,并按规定确保评标评审过程严格保密。
5.5.8 应建立健全不良交易行为发现处置机制,工作人员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对发现的不良交易行为应进行记录,并及时报送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5.6 资料归档
5.6.1 应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项一档”的要求,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统一归档。
5.6.2 应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归档案卷应齐全、完整、目录清晰。
5.6.3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档案,确保档案存放地点安全、保密。
5.6.4 按规定保存交易档案不取代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等依法应当承担的档案保存责任。
5.6.5 交易相关主体违反规定拒绝提供归档资料的,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5.7 数据统计
5.7.1 应按照交易数据统计制度有关要求,保障数据质量,及时向电子服务系统和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推送统计数据。
5.7.2 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各类交易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5.8 档案查询和移交
5.8.1 应建立档案查询制度,依法依规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5.8.2 应做好档案查询记录,并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完整性。
5.8.3 应按规定及时向档案馆移交相关档案。
5.9行为规范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未经授权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2)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3)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4)干涉市场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5)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有关证照资料。
6)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7)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有关手续。
8)泄露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9)非法干预评标评审活动。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6. 场所、设施及人员要求
6.1 基本要求
6.1.1 遵循集约利用、因地制宜、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按相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必要的服务、办公设施以及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软硬件设备。
6.1.2 公共服务、交易实施、评标评审、办公等功能区域,应当边界清晰、标识醒目、设施齐备、干净整洁。
6.1.3 有条件的交易场所,可根据申请,为数字证书、银行结算、其他商务服务等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办公区域和设施。
6.2 场所设置
6.2.1 公共服务区域
6.2.1.1 应当在显要位置设置咨询服务台,有专人提供业务咨询等服务。
6.2.1.2 应当设置信息发布区域,并配置电子屏幕,及时发布相关业务信息和公益宣传等信息,并有专人维护、管理和服务。
6.2.1.3 应根据需求按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基本业务流程设置服务窗口,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和办公设备。应当设置提醒标志,标明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及相关电话。
6.2.1.4 应当设置休息等候区域,并配备必要的设施。
6.2.1.5 应当设置公共区域电视监控系统,对区域内的实时活动实行监控。
6.2.2 交易实施区
6.2.2.1 应当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的不同类别及其特点,结合平台场地规模和入场交易项目承载量,设置可供开标、谈判、竞价、拍卖等活动的功能性区域场所,并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和必需的设施设备。
6.2.2.2 开标室、谈判室、竞价室、拍卖厅等交易场所,应当设置音频视频监控系统,对在现场办理的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6.2.3 评标评审区
6.2.3.1 评标评审区应当与咨询、办事、开标、竞价、拍卖等公开场所进行物理隔离,有必要的,可设置专家专用通道。
6.2.3.2 评标评审区应当设置音频视频监控、门禁等系统。门禁系统应当设置在评标评审区域出入口。门禁以内宜设置评标评审室、谈判室、磋商室、询标室、资料中转室、公共卫生间等,并配置相应的服务人员和必需的设施设备。门禁以外相邻区域宜设置物品储存柜、监督室等。有条件的交易场所,可配备隔夜评标评审场所和设施。
6.2.3.3 评标评审区入口处宜设置通讯检测门,并与门禁系统联动运行。
6.2.3.4 有条件的交易场所,鼓励设置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等专用交易场地。
6.3 标识标志
6.3.1 交易场所内应当布局合理,标识清晰,环境整洁,应当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导向标识、门牌标识、禁止标识和安全标志。
6.3.2 在醒目位置应当有楼层导向图、功能分区平面图及不同人员的通道标识标志。
6.4 监控系统
6.4.1 监控系统包括公共区域监控系统、开评标区域监控系统。
6.4.2 公共区域监控系统用于安全保障,应当覆盖公共区域全范围,对监控范围内的一切声源和图像全方位角度、全时段音视频监控,录音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6个月。
6.4.3 开评标区域监控系统,开、评标室(涉密用途除外)应当单独设置无死角的音视频监控系统,对开、评标活动全程进行现场音视频监控,对监控范围内的一切声源与图像同步录取,录音录像资料按照国家和本市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6.4.4 监控录像系统及有关存储介质要专人保管,加强安全和保密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6.5 人员要求
6.5.1 工作人员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及平台有关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6.5.2 工作人员应当统一佩戴工作牌,举止得体,仪表大方,用语文明,礼貌待人;定期接受专业培训,提高岗位能力和履职能力。
7. 信息化建设要求
7.1 电子交易系统建设
7.1.1 电子交易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为交易相关主体提供在线交易服务,通过对接服务平台等其他相关电子系统,推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
7.1.2 电子交易系统应当保障法定交易流程,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
7.2 场所信息化建设
服务场所应配备必要的软硬件和电子设施设备,对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管系统及其它相关电子系统,实现交易项目、评标评审专家等有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满足远程异地评标等交易活动的需要。
8. 安全要求
8.1 场所安全
8.1.1 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8.1.2 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灯和标志,加强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
8.1.3 应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突发性情况的应对措施。
8.2 信息和网络安全
8.2.1 应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8.2.2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宜通过等保三级认证。
8.2.3 互联网运营网络宜采用主备模式。
8.2.4 各类系统数据宜设置异地备份。
8.2.5 信息和网络安全应符合GB/T 22081《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控制实践指南》、GB/T 20269《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 20270《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1《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1061《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GB/T 21064《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的要求。
8.2.6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9. 服务质量与监督评价
9.1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人员,能满足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服务的要求,制订完善的服务流程。
9.2 应公开承诺办理时限,限时办结,建立“一站式”服务模式,提高工作效率。
9.3 完善服务监督形式,建立服务质量监督的反馈和投诉制度,公布投诉方式(电话、信箱等),畅通监督渠道。
9.4 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采用自我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和服务满意度调查,定期公示评价结果,并根据评价结果不断改进服务。
9.5 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