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权责边界 守好见证底线 ——浅谈43号令二十九、三十三条实务适用

王喜龙
2026-07-27
来源:平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静宁县分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是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产物。按照国办发〔2015〕63号文件精神,通过整合分散的工程招投标、土地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组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定位为公共服务机构 。现场管理是交易中心的基础职能,而见证工作正是落实现场管理职能的核心载体。

很长一段时间内,见证服务仅有实务实践,缺少全国层面清晰的政策依据。直到2019年,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国办函〔2019〕41号文件先后出台,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五项服务,正式确立见证的法定服务属性,但两份文件对于见证的实施方式、具体工作内容并未作出细化规定 。直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43号令)出台,细化完善提醒、报告的适用情形与工作方式,把见证职能从宏观服务概念转化为可落地的实操条款。

规章在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分别设置投标人异常提示、招标文件违法线索报告制度。在实务执行当中,基层普遍产生现实困惑:交易中心应当以何种方式“发现”异常线索?是否要对每一份进场文件开展全覆盖人工审查?如果客观上未能发现隐藏问题,交易中心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厘清上述问题,关键要回归交易中心公共服务机构,不代行行政监管、不替代评标评审的根本定位,区分“线索发现移送”与“实体合法性审查”的边界。

一、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异常行为的发现路径

43号令第二十九条列明六类投标人异常情形,要求交易中心发现后通过电子系统向评标委员会作出提示,同时明确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这里的“发现”,不等于工作人员逐份人工通读、审查全部投标文件,主要有三类获取渠道。

第一,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比对识别,是首要发现方式。依托全流程电子化平台开展技术校验:自动校验电子签章、签字完整性;对接行业主管部门公开数据库,比对资质、业绩、信用信息;对多份投标文件开展文档特征比对,识别文件雷同;对接在建项目数据库校验项目负责人在建状态。系统只抓取客观现象,形成预警弹窗,只推送客观线索,不作出是否否决投标的法律定性,交由评标专家独立判断处置。

第二,业务流程当中偶然目视发现。在开标解密、现场业务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在履行常规业务时直观看到的显性问题,例如联合体投标未上传共同投标协议。该情形仅限于业务办理流程中自然看见,不要求主动翻阅全部投标文档深挖隐藏瑕疵。

第三,市场主体现场反馈线索。开标、评标阶段投标人、代理机构现场反映的客观现象,交易中心做好事实记录,一并通过系统向评标委员会提示。

交易中心的权责止步于线索推送。投标文件是否存在实质性不响应、是否应当予以否决投标,属于评标委员会的专属评审职权,交易中心不能干预、不能代为作出评审结论。

二、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涉嫌违法线索的发现路径

第三十三条列举招标文件六类涉嫌违法情形,规定交易中心发现线索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实务最容易走入误区:将“发现”理解为交易中心要对每一份进场招标文件逐字逐句人工审查。如果开展全覆盖人工通读审查,不仅造成工作量无限膨胀,更是越俎代庖,把原本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招标文件合法性审查义务,转嫁到平台服务机构身上,违背机构职能定位。法条所指“发现”包含三种合法渠道。

第一,电子平台关键词规则预警作为主要手段。在电子交易系统设置风险关键词库,对招标文件文本开展扫描识别,对指定品牌、限定区域业绩、已废止资质名称等显性文字进行预警。系统识别出来的只是文本客观现象,不能直接认定该条款属于违法违规。对于经过变通、伪装、表述十分隐蔽的歧视性条款,现有技术手段无法识别,不属于交易中心应当发现的范畴。

第二,业务办理环节偶然捕捉客观现象。工作人员在招标文件上传、公告发布等常规业务办理中,浏览页面偶然看到第三十三条所列文字表述,客观记录现象。重点在于“偶然发现”,不是要求工作人员逐字通读全部招标文件,逐条挖掘潜藏风险。

第三,接收市场主体的异议、投诉举报获取线索。潜在投标人、市场主体提交对招标文件的异议、反映材料,交易中心原样归集全部材料,作为线索移送行政监督部门,不做实体核查。

线索移送不等于违法判定。认定招标文件条款是否违法、作出责令改正等处置,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法定职权;评标阶段如何理解、适用招标文件条款,则归属于评标委员会。交易中心只移交客观事实,不开展合法性实体审查,不作法律定性。

三、厘清责任边界:承担行为责任,不承担结果责任

无论是二十九条向评标委员会提示线索,还是三十三条向监管部门移送线索,交易中心承担的是行为责任,而非结果责任。

所谓行为责任:当已经通过系统预警、业务现场、市场举报等渠道客观发现异常线索,交易中心如果隐瞒不报、拖延推送、遗漏移送,属于履职不到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所谓不承担结果责任:对于刻意伪装、文字变通处理的隐蔽问题,依靠现有技术条件无法识别,工作人员在业务流程当中也没有偶然发现,即便后续行政监督部门事后核查确认存在违法问题,不得倒推追究交易中心责任。不能把行政监管部门的审查责任、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责任,全部转嫁到交易中心身上。

四、立足见证职能,把握实务履职总原则

见证的本质是全过程留痕记录、风险线索传递,而不是代替监管执法,也不是代替专家评审。落实43号令二十九条、三十三条,应当坚持技防为主、人防为辅,只传递线索、不作出裁判的总体原则。

第二十九条依托电子系统比对结合现场偶然发现,向评标委员会推送客观异常,严守不干预独立评审的底线;第三十三条依托系统预警、业务偶然发现、市场举报收集线索,向行政监督部门移送材料,不开展实体合法性审查。

总而言之,公共资源交易见证服务,要牢牢守住公共服务机构定位,做到提示不评审、报告不判定、服务不监管。既要充分发挥电子化平台的见证预警作用,又要杜绝履职越位,划清交易中心、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三者之间的权责边界,推动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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